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不适用本通告。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一律禁止燃放:
(一)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个人允许燃放不需加工安装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行为。安监、工商、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335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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