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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暂行规定

风陵渡经济开发区

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

借机敛财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努力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以及市委、市政府《运城市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等,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有关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廉洁自律,发挥模范作用,带头移风易俗,引领文明风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铺张浪费,切实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第二条 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必须执行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宴请时间、地点、标准、人数等。办理婚嫁事宜的,要在办事7日前向本单位支部报告,由本单位支部负责监督;办理丧葬事宜的,先向本单位支部口头报告,并于事后7日内,向本单位支部报告办理情况,由单位支部负责监督;办理婚丧葬事宜的,科级(含)以下党员干部在纪工委备案,处级党员干部在市纪委备案。

 第三条 严格控制办理规模。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宴请人数严格控制在150人以内,参加人员主要为亲属,禁止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系统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参与;办理生日、满月、上梁搬家、子女升学入伍等喜庆事宜,参加人员严格限定在近亲属范围以内。

 第四条 严禁变相多轮宴请。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只能宴请一次,不准事前搭建席棚设宴请客,不准以“一条龙”流水席的形式变相违规宴请,既不准一次多轮,也不准多时间、多地点分批次或采取“化整为零”等隐形方式宴请。

 第五条 严格控制操办形式。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不准使用公款、公车;不准在街道、主要巷道和小区门口搭建彩门、充气门;不准在室外铺设地毯;办理婚嫁事宜不准使用高档奢华车,使用车辆不得超过6辆,办理丧葬事宜时摆放花圈、挽幛或花篮等吊唁物品不得超过15个(亲属除外,花圈直径不得超过2米,高度不得超过2.5米)。

 第六条 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亲属的婚丧喜庆宴请。

 第七条 提倡党员干部采取旅游结婚、集体婚礼等形式操办婚嫁事宜,以此类方式办理婚嫁事宜、不搞宴请的,可事后报告。

 第八条 党员干部在本人所在地操办婚丧事宜的,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还需遵守办事所在地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纳入党员干部本人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和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支部和纪工委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案件。凡未经申报违规操办婚嫁事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阻挠、干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思想重视不够、整治不力,导致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两个责任”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该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工委、管委会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各垂管单位所有党员干部。

 各单位非党员干部的其他公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农村“两委”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党组织关系不在我区的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公职人员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风陵渡开发区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风陵渡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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